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獎勵政策涉及20個高污染行業,獎勵門檻逐年提高。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當年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上年度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
“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采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辦法》明確了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具備的條件,并對獎勵資金的安排做出規定。具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后產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并使用。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
《辦法》要求,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后產能;地方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督促企業淘汰落后產能。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
